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1371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1371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闫莉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金城路东段南侧金城逸品2号楼1单元101,不动产权证书号为:1401004526,将闫莉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曹秀荣(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闫莉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