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91执恢4306号;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91执恢4306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楚雷杰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西侧威龙逸品2号楼3单元11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16)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3615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刘聪聪(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楚雷杰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