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4913号之二、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4913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S 102省道南侧、岳庄大道东侧尚东郡9号楼2单元1102(原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9247-1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9247-2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孙瑞涛(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赵晨帆、寇兵兵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