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6005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6005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富垚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龙湖大道6号院正商·红河谷133号楼2单元2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16100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李富茗(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富垚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