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新郑市房地产管理所因保管不善,将新土国用(2001)字第0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新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
代理人:赵丽霞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