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豫(2023)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3062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遗失,现声明上述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