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8212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8212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茨山路北侧、溱水路西侧畅馨苑F 7号楼1单元303(原证书号为:1601025460)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张祥 (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史改平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