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鹏因保管不善,将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62649号的不动产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海鹏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