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曹玥琪因保管不善,将豫(2023)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545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曹玥琪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