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新郑市正弘华岳实业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商品房预告登记证:豫(2021)新郑市不动产登记证明第0008503号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新郑市正弘华岳实业有限公司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