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5108号之四、河南省新郑市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5108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振民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郑新路西侧、宏基路南侧金鼎小区1号楼1单元01房产,(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6)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3103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高丽娟(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振民的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