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05执9541号之三、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05执9541号之一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睿智路6号正商·智慧城(A-09)三期53号楼1单元2702(原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59497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贺欣月(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