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恢546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恢546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件,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位于新郑市龙湖镇龙湖大道6号院正商·红河谷152号楼1单元204(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8199号)的房产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王景山(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8199号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