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恢663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恢663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双拥路西侧领秀城40号楼1单元101原不动产权证书号为:1101004692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刘小妮(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