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02执恢836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02执恢836号及拍卖、变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曲萍名下位于郑州市新郑市和庄镇宏达路198号正商·红溪谷32号楼1单元303(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6225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闫亚杰(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的曲萍不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