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3执2328号之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3执2328号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河南优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创业路32号迷你港湾2号楼1单元1108,不动产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1343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张秀丽(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河南优康置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