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04执恢1647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04执恢1647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伟民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民路南侧、玉前路东侧庆都花园18-19号楼3单元303 ,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9106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郝亚权(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振华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