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05执恢2812号之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05执恢2812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郑州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云路1号浩创·梧桐郡B地块30号楼1单元102(产权证号:豫(2023)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54845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王金科(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郑州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