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397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84执397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周建设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郑新路东侧、郑韩古城墙南侧金都花园4号楼5单元602(不动产权证书号:1301004615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安广川(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周建设的不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