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419/2025-00011
  • 新郑市农业农村局
  • 畜牧
  • 2025-03-07
  • 2025-03-07
  • 2025-03-07
关于依法变更企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代码证》等证照信息的通报

依企业申请,报分管畜牧行政审批领导批准,同意企业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代码证》等证照信息,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河南银发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湛张场),法定代表人:王晓龙,经营范围:生猪养殖,生产地址:新郑市辛店镇湛张村,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为:豫郑新动防合字第20110018号。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为“新郑市登科养猪专业合作社,王登科”。原颁发的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代码证》已收缴作废。

法律依据: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依据

(1)《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二十条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畜禽养殖代码证》变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2)(豫政办〔2009〕9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已备案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整的具体情况,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