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94执11506号之一;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94执11506号之一及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芦红君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渔夫子路西侧、郑风苑景区以东滨河帝城82号楼2单元302(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8522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李若萌(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芦红君的不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