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保管不善,将C 160300049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遗失,现声明上述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代理人:宋三星
2025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