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03执恢1659号之二;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03执恢1659号之二及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俊豪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137号中央公园8号楼1单元1904(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2038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朱军(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的张俊豪不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