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6412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6412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董小静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渔夫子路西侧、郑风苑景区以东滨河帝城80号楼2单元401(原房屋所有权证号:1601020240)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申请人马雪红(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董小静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