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04执恢1184号;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04执恢1184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海涛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六合路北侧邦友创世小区7号楼2单元602,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6922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李文凯(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海涛的不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