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7624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7624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三路北侧、商贸路东侧华南城5号区1单元1239(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61764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胡金梁(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