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4执恢75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4执恢75号之二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军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二路北侧、求实路东侧华南城6A区1单元1285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8414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赵小民(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军的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