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802执恢286号之二;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802执恢286号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姜春梅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西侧威龙逸品5号楼1单元103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73109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褚义兵(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姜春梅的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