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宁浩杰因保管不善,将豫(2023)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0540号 、豫(2023)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0541号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宁浩杰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