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6070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6070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楠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祥安路61号康桥溪棠906号楼1单元2230(原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21)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7472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申请人张晓(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张楠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