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4925号之五;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4925号之五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建岭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民路南侧、玉前路东侧庆都花园34号楼1单元102,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5765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王殷(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建岭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