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91执恢2349号;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91执恢2349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松涛名下位于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新建路西侧府后新天地4号楼1单元2层202室,(房屋所有权证书号:1001002539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刘文君(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松涛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