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恢530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恢530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位于新郑市龙湖镇规划二路东、规划三路南、正商·智慧城(A-09)51号楼1单元6层603,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58812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刘国超(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