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8072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0184执8072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小莉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区弘远路6号一江弘城云庭2号楼2单元2503,(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22)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0672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杨雪柳(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小莉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