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平舆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723执恢6号之一;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723执恢6号及平舆县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杨红艳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137号中央公园8号楼1单元6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22)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3685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杨淑梅(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杨红艳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