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高一潇、高子翔保管不善,将豫(2022)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3863号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高一潇、高子翔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