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04执恢2586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04执恢2586号及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焦旺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龙湖大道6号院正商·红河谷25号楼1单元401(原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85604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杨彦超(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焦旺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