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94执恢51号;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94执恢51号及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规划三路南、正商龙湖东正商·智慧城(A-09)二期39号楼3单元5层501号(合同号:16001466622)(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56806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杨彦超(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