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萍因保管不善,将新郑房权证字第160101151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李雪萍
2025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