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04执恢457号之二;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04执恢457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冠辉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二路北侧、求实路东侧华南城6号区-1号楼1单元3131,(证书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2308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刘财发(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