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92执2208号;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92执2208号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耿静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双拥路111号盛世龙城16号楼2单元1502,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66070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陈浩(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耿静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