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04执798号之四;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04执798号之四及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邵辉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58号悦府·海棠10号楼2单元1803,(权证书号:豫(2023)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2153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赵阳阳(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