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陕0825执恢1239号;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陕0825执恢1239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民路东段渔夫子路东侧易居时代1号楼1单元204、205、206,房屋所有权证号:1301007850、1301007851、1301007852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徐传松(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