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靳俊林因保管不善,将豫(2024)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3131号、豫(2024)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3132号、豫(2024)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3133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靳俊林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