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刘辉杰因保管不善,将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4587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辉杰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