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339/2025-00057
  •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典型案例
  • 2025-06-10
  • 2025-06-10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2起

案例一:新郑市某某小厨房餐饮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12日,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用餐时,其店内有鲜活河豚鱼卖,捞出4条宰杀制作后上桌出售,当事人活杀制作出售河豚鱼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2025年2月20日,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水产活鲜区鱼缸内发现有16条河豚活鱼。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16条河豚活鱼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立案后,办案人员依法询问了当事人经营者,并进行了其他相关调查,有关事实已经调查清楚。

经查,2025年1月26日,当事人以每斤35元的价格,从郑州市惠济区张某水产商行购进一批河豚活鱼20条(共13.20斤),付款462元。2025年2月1日,顾客从20条河豚活鱼中选取4条,当事人宰杀并加工制作后给顾客食用。当事人按照每条86.50元的价格,收取价款346元。2025年2月20日,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购进的剩余16条河豚活鱼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以每条86.50元的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经营的20条河豚活鱼的货值金额为173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46元;

2、没收涉案河豚鱼16条;

3、罚款100000元。

【典型意义】河豚鱼,又称河鲀或河鲀鱼,所含河豚毒素对人的致死量为6~7ug/kg,0.5mg河豚毒素即可使70 kg的成人中毒死亡。河豚毒素化学性质稳定,日晒、盐腌及一般烹调手段均不能使其破坏。2015年10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流通环节是否允许销售河豚鱼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河豚鱼属于2015年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在河豚鱼相关安全标准发布之前,禁止食品经营者销售河豚鱼。2016年9月22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有条件开放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有条件开放了两个河豚品种的生产经营。但该通知从鱼源基地、加工设备、技术人员、制度规范等方面,对养殖加工企业作了严格的要求,并明确河豚产品的河豚毒素含量不得超过2.2毫克/千克。综上,河豚鱼及其制品含有河豚毒素,食品安全风险较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其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

本案中,当事人不属于具有加工经营河豚鱼资质的主体,故应认定其所销售的活体河豚属于食品安全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市场监管部门着力办理此类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同时也为各餐饮经营单位敲响警钟,告诫餐饮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消费者权利,诚信、守法经营。

 

案例二:河南鑫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州某某职业学院第三食堂的承包经营者)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且拒不改正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24日,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检验报告》(NO:SY20240217954)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相关电子数据显示:2024年12月26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郑州某某职业学院第三食堂(承包商:河南鑫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饭碗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2月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不合格报告和相关电子数据电子版及打印件各一份。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经查,2024年9月8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对郑州某某职业学院第三食堂(抽样单上显示的承包商:河南鑫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餐碗(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2024年10月14日,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碗(复用餐饮具)的行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2024年12月26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前期抽检不合格“回头看”进行专项抽查,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郑州某某职业学院第三食堂(抽样单上显示的承包商:河南鑫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饭碗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也没有申请复检。

另查明,当事人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已提供给顾客使用。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的餐碗(复用餐饮具)经检验不合格被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后,当事人自行消毒的餐具经检验仍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新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0元。

【典型意义】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导致洗涤剂残留于餐具,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尤其本案当事人为学校食堂,更应注重餐饮具安全。本案警示学校食堂务必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落实清洗消毒各环节要求,切实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