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212执3726号之四;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212执3726号之四及电子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邢超美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53号国瑞富贵园47号楼1单元101(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7416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刘明贤(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邢超美的不动产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