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暄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5月27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5〕115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5〕115号,内容是:你公司2022年7月15日成立后,公司的营业执照被法定代表人陈志坚卖给他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5〕11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5〕115号
联系人:司瑞青、史春生 联系电话:0371-62650177联系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59号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