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豫0105执字3711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0105执3711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苑二娟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55号国瑞名仕苑8号楼2单元101(房屋所有权证号:1501007400)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杨洪涛(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