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8147号之三;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8147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高丽娟名下位于河南省新郑市中华路西侧、地方税务局南侧 阳光丽宅2号楼1单元612(不动产权证号:豫(2022)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0654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刘烁(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高丽娟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18日